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05-09 15:15:10 230

文章导读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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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日期,市人大常委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除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外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五)审议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关于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

(六)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代表按区、县(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参加主席团会议,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代为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一条‍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以前,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选举的各类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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