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5篇)

2024-05-09 15:15:08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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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党组会议议事规则、工作规则汇编(5篇) 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依法、科学、民主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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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长办公会议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县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三)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四)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五)总结并部署政府工作;

(六)研究处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七)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内容。县直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下属机构,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

第七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实行分级把关,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县长批示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十条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分管副县长和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向会议汇报分歧意见,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出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其他与会副县长逐一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第十九条县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

第二十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为准。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请假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报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备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及列席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就坐,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会议开始前,会务人员将签到册呈送会议主持人,会议结束后,对参会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秘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散布;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及时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七章执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实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长和副县长。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会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材料,包括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到册等一并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同时,根据会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定,县长签发。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印发。

第二十八条县融媒体中心应做好会议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图片、录像等宣传资料需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播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驻会人员。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方能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二章议题确定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重要决定、领导批示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以及各领域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分析、研判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有关部门、乡镇专题工作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九)审议须由县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其他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以下事项原则上不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依照分工,分管副县长能够处理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协商处理的事项;不成熟或未按照要求完成会前准备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部门、单位报送议题需按要求填报《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并加注分管副县长、相关部门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报县长审定。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下属机构,提交议题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报。县长批示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和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明确意见,未形成明确意见的一律不予列入会议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九条提交议题的乡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该议题一般不予提交会议研究,特殊情况需报请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或乡镇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提交。讨论议题时,分管副县长必须到会,分管副县长因无法到会或未在议题审核单签字的,一般不予上会研究,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后可由B岗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管部门代为提交,分管副县长书面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县长在会前要与县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存在的困难等。

第三章会前协调

第十一条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随时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审定,经县长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原则上会前1天内提交的议题不再列入本次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附件和《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审核表》。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或行文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凡由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县政府办公室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事项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复核,并呈县长审定。

第十四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会议议程经县长审批同意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下发会议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汇报稿和有关议题材料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说明,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说明,分管副县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各副县长按排名从后到前依次发表意见,最后由县长发表意见。参会人员在表决时,要提前说明同意或不同意的依据和理由。发言和讨论时,均不得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发言或讨论问题时,要简明扼要,紧扣议题,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每个议题汇报时间控制在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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