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

2024-05-09 15:15:08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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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 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政府议事制度,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区政府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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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区政府议事制度,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xx区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通过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决定各项重大事项。

第三条区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参会范围

第四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必须有x/x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五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和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人武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区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由区长确定,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可以在机关召开,也可以在现场召开。

第八条区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参会人员由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区长确定。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九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每季度听取一次20xx年x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贯彻落实情况,研究推进有关工作;

(三)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四)组织召开区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区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

(五)研究部署区政府系统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研究加强区政府班子建设及政府系统建设有关事项;

(七)审定需区政府党组向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八)通过区政府管理的干部人事任免、提名事项;

(九)听取重点工作的督查、审计等相关事项,提出落实措施;

(十)研究需由区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和敏感事项。除法定程序外,区政府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事项原则上不在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复研究。区政府党组每年第四季度向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报告工作。

第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的重要部署和区委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研究区政府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及落实措施;

(二)研究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讨论报请区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由区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四)研究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

(五)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和决算情况;

(六)研究审议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重大改革措施,涉及城区总体规划和布局、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业性规划的决策事项;

(七)研究审议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性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导向性产业过程中需要制定的重要政策等;

(八)研究审议重点项目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教育卫生体育养老等民生建设、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城区更新等重要事项的任务措施;

(九)研究确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重大风险防范、防疫、防汛抗旱等重点任务落实措施;

(十)研究确定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国企重大投资、参股、合资、合作的产业项目;

(十一)研究审议煤炭、油气、新xx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配置,以及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十二)研究各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三)通报、讨论或审议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区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

(二)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区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以及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五)研究决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请示事项;

(六)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专项问题会议的议事内容是:

(一)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意见;

(二)研究、协调和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专项工作或全区性的重要活动;

(三)研究制定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落实措施;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议题的审核确定

(一)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长、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审定。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呈报单位提出,相关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按轻重缓急进行梳理,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由区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初审,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区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要填写《横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案单》或《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提案单》并附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并有明确具体的意见。提案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提前和相关单位沟通对接并签注意见,涉及单位未签注意见或意见不一致的不安排上会;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未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核不安排上会;涉及用林用地的,要签注产业政策、用地面积、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方面的意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安排上会。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国库管理、资金拨付、国有资产处置的议题,由财政部门归口提案;涉及人员招聘、人事调动的议题,由人社部门归口提案;涉及用林用地的议题,由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分别归口提案;其他部门、单位涉及上述内容的事项,应事先就提案内容与归口提案部门沟通一致并会签意见。

第十五条议题的汇报、审议和决策

(一)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x分钟以内,内容复杂的议题一般不超过xx分钟。汇报时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

(二)议题的审议、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意见相同的不重复发言。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原则上应与本部门在征求意见时书面反馈结果相一致,如有不同,要在会上说明理由。

(三)根据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议题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决策。

(四)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会议主持人暂不作出决定:

1、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2、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3、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会议纪要签发

区政府党组会、常务会议要编发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根据需要编发纪要。纪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的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简练。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把关,并经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签发。需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区政第十七条新闻报道

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新闻报道的,新闻稿件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五章会议的组织和纪律

第十八条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第十九条凡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或派人顶替。不能按时出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主要负责人,不能按时参加或列席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区政府领导请假,准假后安排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第二十条提案单位要对上会研究事项事先做好汇报准备,不得搞临时动议,随意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参加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会客,不得中途离开会场,不得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会议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得外传。

第六章会议决定事项办理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专项问题会议议定事项,自《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主办部门要在一周内及时、准确地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执行周期较长的议题,每月报告一次落实进度,整个工作结束后汇总报告全部情况。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跟据督查职能具体负责会议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及时汇总、报告、反馈并定期通报工作落实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区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市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是区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区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月召开x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和重大行政经济合同,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以区政府名义组织、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

(六)听取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规、依职权应由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区长可以自行决定、协调处理的事项,或区长、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以及能够经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三)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

(五)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未按议题规定程序审批、未能及时提供汇报材料的事项,以及其他不符合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四章议题申报

第八条严格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程序。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确定:

(一)议题申报。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议题成熟后,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填写《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x个工作日提交。

(二)征求意见。议题的主办单位必须对议题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调研,形成书面材料,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充分征求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后,再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呈报。

(三)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对申报议题预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核确认。所有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相关副区长会前都要召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工作意见。

(四)筛选汇总。由区政府办公室对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筛选、排出备选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报区长确定。

未按以上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九条除法规规章由区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二)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征集群众建议,或者以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区政府相关部门、区镇(街道)意见。

(五)主办部门应当依据公众建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意见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并在起草议题说明时对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六)需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向上级行政机关汇报衔接,上级行政机关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十条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讨论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以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专家论证情况等。议题说明要表述准确、重点突出、文字精炼,原则上不超过xxxx字。

(三)议题相关附件,主要有: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相关部门、区镇(街道)意见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补充材料或者退回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收到区政府领导交办或单位提交的议题,分管副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牵头对议题涉及的问题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分管副区长协调,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区长研究同意,方可提交上会。

未及时申报的或程序不完备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报请区长确定。

第五章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并负责具体会务。

第十三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排版,并于会前x个工作日发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于会前x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呈送区领导。

第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五条分管副区长或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分管副区长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区长同意可委托主办单位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区长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主办单位主汇报、分管副区长补充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区长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完整、严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审核。原则上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签流程,经区长签发后印发执行。

第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当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存档。

第二十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区长审定。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区长请假。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区镇(街道)列席人员,原则上应当为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海门区电子政务应用平台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会。

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15分钟在会场外指定地点候会。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保持会场内外良好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交谈。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回收”或有密级的文件,由工作人员在会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相违背的言论或行为。

第七章决定事项的执行、督查与反馈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分管区长牵头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大对责任部门、区镇(街道)的跟踪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责任部门、区镇(街道)一般应当在会后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当提前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直至工作全部落实。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在执行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再次审议的,需向区长和副区长报告;经区长同意后,可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相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必须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专报一次推进情况,直至工作全部落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区镇(街道)应当及时将原因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逾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催办督办、通报批评。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x政发〔20xx〕xx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推进政府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相关文件和《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部门及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分管副区长或议题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区长办公会议,其议题一般不列入当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

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部门和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区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单位意见。

第二条区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议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工作实际。

第三条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区镇(街道)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分管副区长专题协调后仍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不需要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长认为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区长办公会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属于部门、区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项。

(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区政府已专题研究并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原则性规定的事项。

(三)以专题会议、现场办公、直接批办等形式可以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分管副区长能牵头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分管副区长之间能够会商解决的事项。

(五)会前未经区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六)其它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五条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其主办单位应当对议题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全面、准确地掌握议题所需信息,同时要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主办单位应按照议题所涉及的范围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凡拟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需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讨论的正式文本。

(二)议题相关文本的起草说明。

(三)议题相关的附件,主要有:征求列席单位的意见,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补正或退回重新报送。

第七条进入办文程序的请示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转相应部门提出明确意见;确需区长办公会集体决策的,分管副区长需签署上会理由。所有提交区长办公会研究决策的事项,分管副区长会前都要召集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工作意见。

第八条区长办公会议议题经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后呈报区长。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长确定的议题,排出《区长办公会议预告单》,呈区长审定。议题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前x天确定。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原则上不提交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如确需临时加入议题,由分管副区长直接向区长汇报,经区长同意后,再交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安排。

第九条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x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条区长办公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分管副区长表明主要决策建议,再由区长形成决策。汇报人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一条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于会后x个工作日完成起草、审核,经区长签发后,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十二条出席、列席区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进入会场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材料,各参会人员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及会上区长交办工作进行分解交办和催办督办,并将相关落实情况报区长、副区长。

第十四条对推诿、拖延、敷衍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相关通报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扣分依据。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委,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x政发〔2018〕xx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政府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办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政府相关条线重要专项性行政事项。

(二)提前听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请求区政府协调推进的具体问题。

(四)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

(五)其他需要纳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

(一)属于部门、区镇(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相关部门、区镇(街道)之间通过沟通协调能够妥善解决的事项。

(三)意见分歧较大且会前未经充分协调和论证的事项。

(四)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条议题的收集和审核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副区长安排或相关单位提出专题会议议题。

(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向区长、副区长汇报,审核确定政府专题会议议题。

(三)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必须充分调研,形成初步意见。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应由区司法局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四条政府专题会议一般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并主持,或受区长、副区长委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负责制定会议方案,并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会议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参加政府专题会议的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获准后方可委托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单位意见。

第七条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在会后整理归档。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视议题事项、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撰写,经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后,报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要素配置、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由分管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定签发,或经区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审定签发。

第八条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备忘),原则上在会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核、签发等流程,印发相关单位执行。

第九条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认真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质量,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xx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议事项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及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县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参加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县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三)研究处理涉及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审议通过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全局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有关政策措施;

(五)讨论研究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讨论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决定县级财政审计报告,讨论需报上级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县、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重大规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县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听取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题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处理的事项;

(二)单位之间通过协调能够解决的事项;

(三)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可以解决的事项;

(四)经请示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能够解决的事项;

(五)事先未召集有关单位研究或虽经研究没有拿出成熟具体意见的事项;

(六)未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临时提议的事项;

(七)未按议题确定程序审批的事项;

(八)未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九)有关议题涉及分管副县长因故不能参会的,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会的事项;

(十)其他不符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会议议题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或政府组成部门提出,议题材料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起草,会议材料力求主题鲜明,背景详实,重点突出,语言简练,格式规范。会前有关单位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商,对所涉及事项意见协调不一致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意见后,方可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会前须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议题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定后,填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与拟提交审议材料一并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室统一收集。列席单位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由分管副县长确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前报县长审定。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正式议题确定后,提前x天将议题及相关材料呈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县长确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副县长可作补充说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须由县司法局作补充汇报。列席单位负责同志应在会前充分做好参会准备,熟悉相关政策,如在征求意见中已提出意见且没有新的意见,会上只作表态发言。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本着发扬民主、认真负责的原则,对会议审议事项充分会商、论证,分管副县长要表明主要决策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应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经县长同意后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提出明确意见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报告。

第十五条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候会,做好会议发言准备;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所定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切实抓好会议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对需印发的有关文件,主办单位要按照会议讨论的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x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审签印发。会议议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催办和查办。

第十七条需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修改完善后,报分管副县长审签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分管副县长审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xx日后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县政府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就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x-x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章参会人员

第四条县长、副县长为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分别邀请x名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邀请分管政府工作的非政府县领导列席会议,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及会议议题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县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涉及乡镇(街道、场、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县人武部、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代表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相关重大议题时,县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县长同意可由县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第六条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副县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应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县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并将请假事由及代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章议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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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区县人民政府议事规则汇编(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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