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
第三条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决策,要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第五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充分酝酿、协调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六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属于党委自身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公司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应先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党委常委要按照党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和分工的不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其中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群办。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常委)会,并由党群办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列席。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班子联合召开会议。
第四章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党委(常委)会主要议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