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等制度汇编(5篇)【抖音号:党务小助手,原创版权,盗版追究法律责任】

2024-02-03 13:15:06 230

文章导读

廉政谈话制度等制度汇编(5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规定的贯彻落实,明确县委编办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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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中共中央、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规定的贯彻落实,明确县委编办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执纪,违纪必纠;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机构编制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支持纪委监委机关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根据县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配合纪委监委机关做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和分管股室干部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准则》。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3.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主持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股室干部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廉政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3.指导、检查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股室贯彻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苗头及时批评教育和认真纠正。

4.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不回避,不袒护。

二、责任考核

(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在每年年终进行,并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支部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县委、县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一)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二)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口头批评;

2.诫勉谈话;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通报批评;

6.责令领导干部辞职或免职;

7.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弄虚作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6.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编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

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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