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6—2001《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GF—2016—2001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2016年11月
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
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在签订本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付款义务人、保证人、联系人的不同情况,将“专用条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条款”中。
养老机构、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养老服务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
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第一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第二条服务内容
第三条收费标准及费用的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及乙方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监护人
(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住老年人,须由监护人签字确认)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丙方作为入住老人的:
□付款义务人□连带责任保证人□联系人□代理人□其他
丙方为个人的:
姓名:与乙方关系:
居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经常居住地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电子邮箱:
丙方为单位的: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养老机构名称
)
,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的代理人、联系人,代为处理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授权。
为了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
:
(写明养老机构的具体门牌号
)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
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
。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变化,需要相应调整费用的,还应由各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后同时调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书面确认,则仍依本合同约定房间履行。
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除了住宿的房屋,还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
合同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
(见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对乙方进行护理等级的评价,经甲方与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护理等级和服务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
《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如果选择《护理等级与服务项目》以外的其
他服务项目,经甲、乙(乙方监护人)、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确定。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积极适用行业或地方标准。
养老服务费用
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以
方式进行公示,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乙方所选择的房间及服务项目,乙方入住甲方的养老服务费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
。
乙方接受甲方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项目服务的,应根据甲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或者补
充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甲方每月向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
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应签字确认。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
细表》后
7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应做出书面说明。对于双方无争议费用金额应按照本合同约定
时间支付,乙方或乙方监护人、丙方不得以异议费用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否则按本合同第
9.2.2条约定处理。
乙方或乙方监护人支付养老服务费的时间为
,支付方式为
。
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向付款人开具等额收费凭证。
押金(合同中有押金约定的适用本条,无押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条)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日内,乙方或乙方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金额为:
。该押金可用于抵扣欠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出现突发情况救治时需支付给医院的押金及相关费用等。
合同期限内因